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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工商检处字〔2017〕第320201710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处广告费用四倍罚款,计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6
    决定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法定代表人 王国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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