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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婺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5204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5民初71556号
    案号 (2020)沪0115执9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婺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瑞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归还借款7,541,231.17元并偿付逾期利息(以7,541,231.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12%的标准,自201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上海婺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瑞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财产保全服务费11,588.78元;   三、被告上海复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巩少华就被告上海婺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婺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6,402元,由被告上海婺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复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巩少华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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