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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金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09837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533号
    案号 (2016)辽0102执32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0
    发布日期 2016-10-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2)沈和民二初字第019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一、确认原告沈阳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有效”;二、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2)沈和民二初字第0191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二、确认沈阳市和平区三利和平湾30号楼、31号楼【扣除2、3、4单元1-10层(不含4-7-1),计59套】的101套房屋由原告沈阳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出售”;三、驳回各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7419元,由被上诉人沈阳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9209元,由被上诉人沈阳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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