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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市星广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669****256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3民初12277号
    案号 (2020)粤1973执28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9
    发布日期 2020-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193615667】。被告武汉市星广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东莞市胜康塑料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货款319118.5元及利息(利息以31911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7月4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6.78元,财产保全费2465.59元,合计8552.37元,由被告武汉市星广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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