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华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100MA****7G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104民初849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11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河南华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128805.05元; 三、被告河南华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7575652.16元及利息(利息以7575652.1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河南华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工程款7363787.69元及利息(利息以7363787.6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90元,鉴定费鉴定费124000元,合计253490元,由河南华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6000元,由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负担174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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