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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安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4929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江中法立民终字第283号
    案号 (2019)粤0784执恢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5
    发布日期 2019-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秀芬偿还借款本金4404375.121元及利息(利息以4404375.121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鹤山市安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安晖所欠原告罗秀芬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罗秀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115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诉讼费52115元,由原告罗秀芬负担5115元,被告安晖、鹤山市安蒙卫浴科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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