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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郝士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62174****394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921民初2162号
    案号 (2018)冀0921执6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7
    发布日期 2018-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大渡口制动管有限公司货款1173274元及利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65?/?"\o"民事诉讼法"\t"_blank?)》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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