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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金粮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03558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82民初2613号
    案号 (2017)豫0182执16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5
    发布日期 2017-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金粮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建阳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07年9月1日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利率为月息1%); 二、被告河南金粮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建阳借款利息10200元; 三、驳回原告石建阳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2元,由被告河南金粮面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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