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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管明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844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4999号
    案号 (2018)苏0508执24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3
    发布日期 2018-1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本金6665060.66元,并赔付原告至2017年11月20日的欠息1797556.62元及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58533元; 三、被告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管明华、董小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苏州市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1503、1504、1515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分别登记的债权数额238.85万元、91.18万、127.9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279元,由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管明华、董小安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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