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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管明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844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8民初2422号
    案号 (2018)苏0508执10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4
    发布日期 2018-04-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洲萍代偿款507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07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管明华、沈敏强、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债务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4元,减半收取4437元,由被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原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原告预交部分,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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