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管明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28447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7077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36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31 |
发布日期 | 2017-12-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瑛、袁佳忆代偿款人民币1039151.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39151.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标准,自2016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扣除30万元后剩余不能清偿部分的五分之一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管明华、王莉对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扣除30万元后剩余不能清偿部分的五分之一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董小安对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扣除30万元后剩余不能清偿部分的五分之一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沈敏强对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扣除30万元后剩余不能清偿部分的五分之一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张志鋆对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扣除30万元后剩余不能清偿部分的五分之一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瑛、袁佳忆案号为(2016)苏0508民初732号案件中的案件受理费8201元。 八、驳回原告陈瑛、袁佳忆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006元,由原告陈瑛、袁佳忆负担350元,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656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上述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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