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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梅住建规行罚字(2018)第4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擅自超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名称:梅河口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寇文杰,男。地址:人民大街与松江路交汇处,联系电话:18343526888你单位于2015年在人民大街与松江路交汇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2#楼超建252㎡,4#楼超建366㎡,11#楼超建236㎡,共超建85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1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实施规划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吉林省建设厅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八条第四款:“对单项工程,当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时,罚款应当取下限,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单项工程和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小区,罚款不超过百分之七;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小区,罚款取上限。此项罚款基数为全部工程造价为基准。”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造价每平方米1338.00元,我局对你单位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罚款金额57133.00元,大写伍万柒仟壹佰叁拾叁元整。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02
    决定机关 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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