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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市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205****34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6125号
    案号 (2021)豫1502执3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1-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国伟、马开永、程建玲、信阳市四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信阳市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忠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二、被告徐正明、张开林、王国明、商城县腾达环保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马国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马国伟、马开永、程建玲、信阳市四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信阳市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徐正明、张开林、王国明、商城县腾达环保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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