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川工商凉字【2016】第1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根据上述《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我局拟发布行政处罚告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上述《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我局拟发布行政处罚告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5-10 |
决定机关 | 凉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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