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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90016****05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602民初7856号
    案号 (2021)鲁0602执43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姜德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汉清支付工程款224993元,并以22499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姜德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为2490元,财产保全费1747元,由被告姜德全负担,同时由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需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及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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