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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3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9日10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瞿蓉美、杜晓发现当事人杭州正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体育馆路553号门前有一新建保安室,经询问,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2021年04月06日11时,当事人对违法建设的岗亭进行了拆除,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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