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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2274****61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宣中民四初字第00036号
    案号 (2020)皖18执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沈荣才与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沈荣才与被告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及2011年6月18日签订的二份《补充协议》及于2011年9月15日签订的《合同》均无效;二、被告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和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沈荣才工程款109046.56元,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50000元,合计259046.56元;三、驳回原告沈荣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本案案件受理费26850元,由原告沈荣才负担13425元,被告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和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425元;鉴定费32000元,由原告沈荣才负担16000元,被告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和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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