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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朝处字〔2018〕第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主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37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08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