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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军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茂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6396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2民终1929号
    案号 (2016)京0115执17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0
    发布日期 2016-12-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北京军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富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万零二百元; 二、原告北京军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富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万三千零七十二元四角; 三、原告北京军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万五千三百元; 四、原告北京军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万四千七百五十八元; 五、原告北京军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万四千七百五十八元; 六、驳回原告北京军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军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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