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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88373****0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883民初3939号
    案号 (2021)鲁0883执16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兖煤凯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0000元,利息258467.13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21日)及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君、于春玲、郁汀、周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兖煤凯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兖煤凯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钢结构厂房:环保分厂北车间(钢结构)、环保分厂南车间(钢结购)、动力分厂(北)车间(钢结构)、机械分厂(南)车间(钢结构)、风机分厂车间(钢结构)在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94元,由被告山东兖煤凯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君、于春玲、郁汀、周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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