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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62255****648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91民初172号
    案号 (2020)赣0191执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4-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佳银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6100元。 二、被告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佳银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256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西佳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1元,保全费1850元,共计7141元,由被告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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