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42306****52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423民初25号 |
案号 | (2021)粤1423执8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90211600183】。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被告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仍拖欠原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货款198410.68元,此款被告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5月30日前还清给原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二、如果被告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按期还清货款198410.68元,则原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剩余货款及相关利息(利息以剩余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剩余货款为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三、原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4492元,减半收取2246元,由原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负担1123元,被告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3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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