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辉住人防罚决字[2019]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拾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01 |
决定机关 | 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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