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市监处〔2019〕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于2019年5月12日在《宁波晚报》A05版发布的“妙农驼奶粉”广告,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属于食品广告暗示可以替代母乳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发布;二、罚款501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8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唐慧卿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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