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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2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16日08时30分,我局城西中队执法人员蒋玮、何洪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钢圈厂路拆迁安置房工程的垃圾集置点的垃圾桶内有生活垃圾混投情况。执法队员经核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是杭州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向保洁负责人王杰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因保洁专管员监督不力,以致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未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拍摄现场取证照片1份。执法人员当场向保洁负责人直接送达《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富综执罚调通字【2021】第8329797号)和《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富综执罚责改通字[2021]第8322082号)各1份,并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5月16日09时00分前将垃圾集置点的垃圾桶内混投的生活垃圾清理干净。当事人行为侵害了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影响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涉嫌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