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2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05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龙湾城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永中单元D-17地块)实施了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21年05月2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05月13日,当事人杭州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龙湾城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永中单元D-17地块)施工过程中将生活污水及未经过预处理的基坑污水排入永强路市政排水管网,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排污水口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身份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情况与被调查人员身份情况;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龙湾城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永中单元D-17地块)2021年4月份自来水用水量缴费发票复印件1份、《龙湾城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永中单元D-17地块自来水使用三方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排污水口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且用水量无法查实;4、《整改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2021年08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1-02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05月13日在龙湾城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永中单元D-17地块)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排污水口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截止2021年5月19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因当事人3个单位在一起共用1个水表,2021年4月份当事人在该工程的用水量无法查实。该当事人2019年以来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温州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