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潍坊海明造纸网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连合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31875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开商初字第45号 |
案号 | (2015)开执字第004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29 |
发布日期 | 2016-03-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天马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违约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潍坊天马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律师代理费7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潍坊海明造纸网毯有限公司、潍坊晨明餐饮有限公司、张振江、杜雅娴、王明臣、郭录艳、高连合、张振娟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在清偿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潍坊天马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0元,由被告潍坊天马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潍坊海明造纸网毯有限公司、潍坊晨明餐饮有限公司、张振江、杜雅娴、王明臣、郭录艳、高连合、张振娟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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