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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大国土资罚(2018)1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贵单位未经土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于2016年10月9日起在大姚县金碧镇泗溪、范湾、仓街、马屯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楚姚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大姚段),到目前为止,贵单位违法占地总面积743470.384平方米(1115.2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444122.2206平方米(666.18亩),非耕地299496.34平方米(449.02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贵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非法占地743470.384平方米(1115.2亩)的行为,耕地按每平方米11.00元、非耕地按每平方米3.00元处罚计算,共处以罚款5783388.92元(伍佰柒拾捌万叁仟叁佰捌拾捌元玖角贰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2
    决定机关 大姚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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