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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809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13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恢5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祥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011503.42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息6.9%计算);二、被告孟永强、杨转云、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晏敏、胡学军、安庆市新世纪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李红梅、崔可钦对被告安庆祥宏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892元,减半收取114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46元,由被告安庆祥宏商贸有限公司、孟永强、杨转云、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晏敏、胡学军、安庆市新世纪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李红梅、崔可钦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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