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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69****44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802民初580号
    案号 (2019)皖0802执恢2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庆祥宏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8820.13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被告安庆祥宏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被告安庆祥宏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7382.58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被告安庆祥宏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被告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孟永强、杨转云、裴春、聂娟、晏敏、胡学军和叶宜温对本判决第一至四项确定的给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至四项确定的给付款项,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坐落于安庆市大观区花亭新村4幢307室、光彩大市场D区-56/58#的房产(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56932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181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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