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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明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7089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323民初242号
    案号 (2017)鄂0323执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6
    发布日期 2017-08-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胡爱琴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唐太富借款本金750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其中200万元借款从2014年11月17日;另200万元借款从2014年11月26日;350万元借款从2014年12月17日开始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5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90700元,由被告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胡爱琴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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