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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自然资规罚(2019)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鄞州下应东南片区拆迁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被处罚人未经批准,于2018年1月擅自占用下应街道史家码村土地建电缆井,经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总占地面积1182平方米。根据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前的该地块涉及农用地1182平方米(属水田);根据2006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涉及基本农田118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述违法事实由委托代理人陈平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宗地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证实。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二: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的事实;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勘测宗地图1张,证明被处罚人承认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1张、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规划图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118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本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甬鄞自然资规罚告〔2019〕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被处罚人上述未经依法批准建电缆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参照《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土地类序号6对应的裁量标准,上述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严重情节。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土地类序号6对应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82平方米土地;2、责令改正或者治理,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恢复原种植条件;3、对非法占用1182平方米基本农田处每平方米11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叁佰捌拾肆元整(132384元)。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执法监察科(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419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39415001040000280),缴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或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2
    决定机关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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