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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自然资规罚(2019)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鄞州下应东南片区拆迁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被处罚人未经批准,于2018年10月擅自占用下应街道东升村土地建配电房及场地,经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总占地面积75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54平方米、建筑面积54平方米。根据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前的该地块涉及农用地407平方米(属水田)、建设用地320平方米(属村庄)、未利用地30平方米(属河流水面);根据2006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涉及基本农田40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河流水面3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32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述违法事实由委托代理人陈平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宗地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证实。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二: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的事实;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勘测宗地图1张,证明被处罚人承认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1张、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规划图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40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河流水面3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建设用地32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本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甬鄞自然资规罚告〔2019〕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被处罚人上述未经依法批准建配电房及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57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的407平方米基本农田和30平方米河流水面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2
    决定机关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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