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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自然资规罚(2019)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鄞州下应东南片区拆迁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未经批准,于2018年9月擅自占用下应街道姜村村土地建道口,经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总占地面积1219平方米。根据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前的该地块涉及农用地1219平方米(属水田);根据2006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涉及基本农田121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述违法事实由委托代理人陈平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宗地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证实。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二: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的事实;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勘测宗地图1张,证明被处罚人承认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1张、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规划图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121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本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甬鄞自然资规罚告〔2019〕9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被处罚人上述未经依法批准建道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土地类序号6对应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19平方米土地;2、责令改正或者治理,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原种植条件;3、对非法占用1219平方米基本农田处每平方米11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伍佰贰拾捌元整(13652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01
    决定机关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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