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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庆佳昌晶能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60758****308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10民初99号
    案号 (2021)黑0110执34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庆佳昌晶能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前向原告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支付液态氮款100000元,余款108140.48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二、如被告大庆佳昌晶能信息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包括案件受理费的给付),原告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可申请执行全部货款208140.48元及利息; 三、如被告大庆佳昌晶能信息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包括案件受理费的给付),则被告大庆佳昌晶能信息材料有限公司应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向原告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所欠货款金额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2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庆佳昌晶能信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3月19日前给付原告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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