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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国能物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时卫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47509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商初字第00434号
    案号 (2016)苏0391执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6-0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确认:截至2015年10月30日,被告宁夏国能徐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9128682.16元、逾期利息1162092元,合计10290774.16元。 二、被告宁夏国能徐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按如下时间、数额偿还上述欠款中的货款本金: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万元,于2016年2月29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150万,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余款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 三、如被告宁夏国能徐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前述第一条中所欠货款本金的逾期利息(含第一条中的逾期利息1162092元);如被告宁夏国能徐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第二条中的偿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告宁夏国能物流园有限公司、宁夏国能双赢商贸有限公司、时卫生、张婷对被告宁夏国能徐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5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77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677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宁夏国能徐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随第二条中的余款给付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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