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华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28158****789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202民初1734号 |
案号 | (2020)鄂0202执4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冶市浩瀚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期间的利息543532.5元、罚息225547.5元、复利54875.91元,以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期间按年利率11.092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大冶市浩瀚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律师费损失2400元。 三、被告柯常浩、叶倩倩、湖北华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柯常木、陈代兰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大冶市浩瀚矿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冶市浩瀚矿业有限公司、柯常浩、叶倩倩、湖北华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柯常木、陈代兰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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