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登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2508****409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5民初3797号 |
案号 | (2019)苏0925执17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9 |
发布日期 | 2019-11-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中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并加收年利率50%的罚息);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象王重机科技有限公司、葛明、葛文洋、葛华、张如锦、江苏中恒环保重工有限公司、葛萍、江苏东方管桩有限公司、周庆妍、葛文军、盐城锐中机械有限公司、邱龙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登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金叶对上述债务中的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朱咸忠、王宇红对上述债务中的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88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880元,由被告江苏中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象王重机科技有限公司、葛明、葛文洋、葛华、张如锦、江苏中恒环保重工有限公司、葛萍、江苏东方管桩有限公司、周庆妍、葛文军、盐城锐中机械有限公司、邱龙负担(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登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金叶共同负担其中的99248元,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朱咸忠、王宇红共同负担其中的661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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