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环罚字[2018]6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海宁顺龙染整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废水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对入网口废水进行采样。经监测分析,当天入网水样中锑平均浓度为0.395mg/L,超过环境保护部2015年发布的第19号公告中关于《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修改单的排放标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29 |
决定机关 | 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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