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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长盛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9****028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14106号
    案号 (2018)粤0306执152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2
    发布日期 2018-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纸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金长盛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兴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49000.6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149000.66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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