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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邹小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32****476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607民初2845号
    案号 (2018)粤0607执1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4
    发布日期 2018-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邹小杨2016年7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10020169913846181《借款合同》; 二、被告邹小杨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125549.86元(计至2017年6月20日),并从2017年6月21日起以本金1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5%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徐晓芳、冼全发、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邹小杨、徐晓芳、冼全发、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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