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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邹小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32****476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607民初2846号
    案号 (2018)粤0607执9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8
    发布日期 2018-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邹小杨2016年9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10020169914988454《借款合同》; 二、被告邹小杨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978253.64元、利息27480.29元(计至2017年6月20日),并从2017年6月21日起以本金978253.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徐晓芳、冼全发、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黄燕簪、邹小宏名下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升平居委会高坎路2号城南雅居祈乐阁402房产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8852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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