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国土资罚决字〔2016〕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法占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749.08平方米土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5749.08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其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其中村庄894.37平方米、公路用地213.09平方米、其他草地4641.62平方米);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5749.08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3元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17247.24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贰佰肆拾柒圆贰角肆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19 |
决定机关 | 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