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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铁岭春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20078****944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202执恢605号
    案号 (2020)辽1202执恢20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振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铁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1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其中,40万元自2015年12月29日起,100万元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铁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其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 400元,由被告赵振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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