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倪道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276****999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2民初788号 |
案号 | (2018)苏1182执13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05 |
发布日期 | 2018-06-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借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贷款本金43800000元及利息(本金14950000元,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按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125%的标准支付利息;本金8950000元,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按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125%的标准支付利息;本金9950000元,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按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125%的标准支付利息;本金9950000元,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按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125%的标准支付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还清; 二、被告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律师费3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康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倪道宏、金红伟对被告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的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各在50000000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追偿; 四、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对被告江苏康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抵押设备在25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康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扬子东路189号的抵押房产(扬房字第81800370号)和土地使用权(扬国用(2008)第00002594)在52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实现上述抵押权后,被告江苏康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追偿。 如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50元,由六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由六被告在偿还和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支行;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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