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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鹿(消)行罚决字〔2019〕03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旭达鞋业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对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三期47号地块的浙江旭达鞋业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使用性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面积:2600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浙江旭达鞋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设银行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鹿城区大队 2019年7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2
    决定机关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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