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农(肥料)罚决字〔2019〕第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该行为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人民币肆仟叁佰陆拾四元贰角伍分(4364.25)。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浙江政府服务网等方式自行向中国农业银行海宁支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纳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28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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