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嵊运罚决字[2018] 第33068351180002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新昌县利明物流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10月30日,当事人董学斌驾驶新昌县利明物流有限公司的浙D.D3790厢式货车,从嵊州市载运货物前往新昌县。上午10时25分,途经104国道缸窑地段时,被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查发现:该车驾驶员董学斌未按规定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新昌县利明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30 |
决定机关 | 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