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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运罚决字[2018] 第33068351180002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新昌县利明物流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10月30日,当事人董学斌驾驶新昌县利明物流有限公司的浙D.D3790厢式货车,从嵊州市载运货物前往新昌县。上午10时25分,途经104国道缸窑地段时,被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查发现:该车驾驶员董学斌未按规定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新昌县利明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30
    决定机关 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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