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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公(常)行罚决字[2019]517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5月13日上午,我局常安派出所在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大田厂区内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王某红在2019年3月就在公司内上班,但是该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未及时报送该王某红的身份信息,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3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常安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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