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聊城宝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50070****306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502民初5673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38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19-12-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聊城东安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山东聊城宝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的1950万元贷款的债权及其相关担保权利,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成为该债权的实际债权人。该债权在转让前已经被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书为:(2017)鲁1502民初5673号根据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1502民初5673号,执行依据如下:1、限被告山东聊城宝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462071.87元及自2017年7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山东中奥毯业有限公司、聊城华鼎活塞环有限公司、柳富献、郭桂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山东中奥毯业有限公司、聊城华鼎活塞环有限公司、柳富献、郭桂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聊城宝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追偿。4、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72055元,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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